问题 不定项选择

范某、朱某、罗某(17岁)结成犯罪团伙,在1997年至1698年间在S市南区城乡结合部多次实施抢劫行为,共抢劫财物价值15万余元,期间还致王甲死亡。该犯罪团伙被侦破后,由检察机关向南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依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其中书记员王乙系受害人王甲的弟弟。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范某有期徒刑15年,朱某有期徒刑8年,罗某有期徒刑5年。一审判决后,罗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检察机关也以量刑过轻为由提起抗诉,二审法院改判罗某有期徒刑4年,朱某有期徒刑10年,并对三人分别判处罚金。请根据这些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的过程中是否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A.不得适用,因为本案是较为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B.不得适用,因为本案被告人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

C.不得适用,因为被告人之一罗某是未成年人

D.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答案

参考答案:A,B

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174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一)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刑诉法解释》第22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什,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一)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二)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三)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四)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五)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本案是较为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而且被告人都有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死刑),因此正确答案应当是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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