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1995 年5 月29 日上午,某县公安局某镇派出所民警刘某到本镇光明巷查户口,看见个体户林某卖的炒米质量很好,便向林某要求借两袋炒米吃。林某要刘某写借条,刘某坚持不写,林某说,你不写借条就不借给你炒米,两人发生争吵,后刘某被人劝走。当天下午,刘某又来到林某卖炒米处,以林某有投机倒把行为为由,以某县公安局某镇派出所的名义没收了林某的2700 斤炒米,后因房子漏雨,致使炒米受潮而霉变。林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2700 斤炒米的损失。请问:
林某是否可以得到行政赔偿?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林某可以得到行政赔偿。(2 分)因为刘某是以公安机关的名义作出没收这一行政处罚。但他作出处罚决定没有事实根据,是刘某为私利而实施的报复行为,是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并且给林某的财产造成了损害。所以林某理应得到行政赔偿。(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