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1995 年5 月29 日上午,某县公安局某镇派出所民警刘某到本镇光明巷查户口,看见个体户林某卖的炒米质量很好,便向林某要求借两袋炒米吃。林某要刘某写借条,刘某坚持不写,林某说,你不写借条就不借给你炒米,两人发生争吵,后刘某被人劝走。当天下午,刘某又来到林某卖炒米处,以林某有投机倒把行为为由,以某县公安局某镇派出所的名义没收了林某的2700 斤炒米,后因房子漏雨,致使炒米受潮而霉变。林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2700 斤炒米的损失。请问:
民警刘某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3 分)
答案
参考答案:民警刘某除应受到其所在行政机关或上一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外,还应依《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先由其所在机关进行赔偿后,再向刘某追偿。若构成犯罪,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