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张某于1999年3月5日向李某借款10万元,由王某作为一般保证人,三方约定:张某应于2000年3月5日之前偿还该借款。据此,请回答题。

若到了2000年3月5日,张某还是没有还款,李某遂于2000年4月5日向法院起诉,法院于2000年10月5日判决:如张某不能还款,王某应代为承担清偿责任。当事人没有上诉。则王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应至( )。

A.2000年6月5日

B.2000年10月5日

C.2002年6月5日

D.2002年10月20日

答案

参考答案:D

解析:《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2年。另《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法院2000年10月5日判决,于10月20日上诉期满生效,故此王某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应从2000年10月20日至2002年10月20日。

多项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 A1/A2型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