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甲与乙是夫妻,两人共有一辆奥迪汽车,登记为甲所有。2006年2月25日甲未与乙协商,以该轿车为丙欠工商银行的13万元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次日,此事被乙发现,其认为甲擅自把家庭共有的轿车抵押,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以自己不知情为由申请认定该抵押无效。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甲有权将自己的应有份额设定抵押,但无权以整辆轿车设定抵押
B.奥迪轿车应当根据登记簿认定为甲个人所有,甲有权处分轿车
C.工商银行根据善意取得制度享有对该轿车的抵押权
D.轿车整体更换发动机,甲有权单独决定

答案

参考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共有关系的性质、共有权的行使以及抵押权的善意取得。甲与乙共有奥迪轿车,虽然登记簿上登记为甲个人所有,但不能改变财产的性质,要注意登记簿原则在共有的当事人之间并不具有绝对性,B选项错误。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不存在份额问题,所以A选项错误。在共同共有财产的权利行使上,处分行为和重大修缮行为应当贯彻全体一致原则,D选项错误。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C选项说法正确。

单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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