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10月1日,刘某、高某签订一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如果刘某调往异地工作的话,就将房屋卖给高某并于走之前办理过户登记。由于刘某的调动手续还未办妥,所以双方约定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周内由刘某协助高某先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告登记。10月6日两人在登记部门办理了预告登记。11月10日刘某办妥调动手续后,单位同事宋某得知刘某要出卖房屋,当即出了比高某更高的价格买刘某的房子,二人当天就去了登记部门办理过户登记,高某对此不知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如果11月10日登记部门办理了过户登记,宋某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B.即使11月10日登记部门办理了过户登记,宋某也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C.预告登记已经失效,宋某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D.高某只能请求刘某承担违约责任,不能请求刘某交付房屋

答案

参考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预告登记。依据《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预告登记后,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可见,在本案中,预告登记还没有失效,刘某、宋某之间的行为不能产生物权效力。

多项选择题
问答题

甲公司拟向乙公司订购一批办公家具,授权本单位员工李某携带一张记载有本单位签章、出票日为2001年5月9日、票面金额为18万元的转账支票(同城使用,下同)前往采购。5月10日,李某代表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价值18万元的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甲公司于合同签订当日以支票方式一次付款;乙公司应当在6月10日前向甲公司交付所购全部家具。李某在向乙公司交付支票时,声明该支票未记载收款人,由乙公司自己填写。乙公司在收到该支票后,未在该支票收款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而是直接在该栏目将收款人填写为丙公司,于5月12日将该支票交给丙公司,由丙公司存入其开立账户的丁银行,以便利用丙公司的银行账户提取现金。为此,丙公司将按照支票金额的5%提取管理费。 5月15日,丁银行通知丙公司,其存入的上述支票的款项已于5月14日到账,但却不能支取使用,主要原因是:该支票上记载有在甲公司收到乙公司交付家具之次日,持票人才能支取使用该资金。乙公司于6月8日向甲公司交付所购家具,丙公司于第二天才得以开始分批从其账户中支取该资金并交付乙公司。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交付给乙公司的支票未记载收款人,该支票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丁银行通知丙公司不能支取使用到账资金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