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刘某、高某签订一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如果刘某调往异地工作的话,就将房屋卖给高某并于走之前办理过户登记。由于刘某的调动手续还未办妥,所以双方约定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周内由刘某协助高某先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告登记。10月6日两人在登记部门办理了预告登记。11月10日刘某办妥调动手续后,单位同事宋某得知刘某要出卖房屋,当即出了比高某更高的价格买刘某的房子,二人当天就去了登记部门办理过户登记,高某对此不知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如果11月10日登记部门办理了过户登记,宋某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B.即使11月10日登记部门办理了过户登记,宋某也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C.预告登记已经失效,宋某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D.高某只能请求刘某承担违约责任,不能请求刘某交付房屋
参考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预告登记。依据《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预告登记后,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可见,在本案中,预告登记还没有失效,刘某、宋某之间的行为不能产生物权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