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要求800-1000字。
参考答案:[答案及解析] 诚然,从道德层面看,贾大×的行为可能是值得称颂的,因其大义灭亲的行为可以与古代的青天相提并论。但在我国现阶段“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则是违背了法律的基本制度,是不正常的。
首先,贾大×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关于回避的基本制度。西方有句法谚“任何人不得为自己案件的法官”。同样,我国的现行法律中也将回避确定为一项基本制度,任何与案件有着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鉴定人等都应当回避。本案中,贾大×身为被告人的叔叔应当选择回避,即使他认为自己能够做到大义灭亲。因为从制度上进行保障相比依靠个人觉悟会来得更可靠。
其次,法治与人情并不是截然背离的,现代法治充满人性的光辉。法治的实现绝对离不开对人性的关怀。在我国任何犯罪嫌疑人和辩护人都有辩护权,而且依据我国《刑诉法解释》第33条的规定,在一般情形下,执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监狱)的现职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但若该执法人员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辩护人,则该执法人员可以为其辩护。故在该案中,贾某的姐姐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再次,如果我们把眼光放得更远一点,就会注意到现在世界上有一些国家作出了如下的规定,即公民对于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犯罪行为,法律免除其作证的义务,包括父母和子女之间、夫妻之间等。而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任何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向司法机关作证。但是如果用强制的方法要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近亲属作证,则有违人伦和常情,使人们陷入法律与亲情的两难境地,证据本身的可靠性也会存在诸多问题。故在该案中,法院强制贾某的父亲到庭的做法是错误的。当前,在我国,有必要对相关的证人作证豁免权作出系统而具体的规定,包括近亲属之间,医生和患者之间,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等,允许一定范围内的证人享有作证豁免的权利。
最后,从我国古代的历史也可以找到很多关于合乎人伦、常情的规定,如自汉代正式人律的“亲亲得相首匿”制度,即是比较典型的例证。该制度允许对于近亲属的犯罪行为可以隐瞒而不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