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若陈某逾期仍不支付报酬,乙公司有何救济手段

答案

参考答案:乙外贸公司可行使留置权。并且,可要求开发公司支付违约金,并实际履行。

解析:
关于1、2两问,根据《合同法》第338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发现因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而本案中陈某发现其他公司在开发过程中遇到了难以克服的技术难点,可能导致开发失败时,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因此有过错。陈某没有及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如果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对于开发失败的风险责任,根据《合同法》第338条规定,由于双方没有约定,因此应由研究院和开发公司合理分担。
  3.因为根据《合同法》第353条规定,受让人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合法取益的,由让与人承担责任。本案中的让与人是研究院,应对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丙公司作为第三人,对开发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这是由合同效力的相对性规则决定的。另外,丙公司在受让该技术时出于善意,因而也不构成对开发公司的侵权,不承担侵权责任。我们认为,丙公司在开发公司与研究院的诉讼中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4.依《合同法》第419条规定,行纪人卖出或者买人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见表示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并在此种情形下,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本案中乙公司行使了介入权,虽然开发公司的总经理陈某有相反意思表示,但在事后提出,因而陈某的异议不能成立。
  5. 依《合同法》第422条规定,委托人拒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可以对委托物行使留置权。另外,在双方的行纪合同中,开发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乙公司依《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有权要求开发公司承担违约金责任和继续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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