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长河公司是一家大型国有控股企业,该公司发生以下情况: (1) 2003年3月,公司董事长胡某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研究进一步加强会计工作问题。 根据公司经理的提名,会议决定增设1名副经理主管财会工作,现任总会计师配合其工作。 (2) 2003年5月,公司会计科负责收入、费用账目登记工作的会计张某提出休产假。因会计科长出差在外,主管财会工作的副经理指定出纳员兼管张某的工作,并让出纳员与张某自行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3) 2003年9月,公司一供货商多次上门催要逾期货款,经公司董事长胡某同意,会计科长让出纳员开出一张35万元的转账支票给供货商。供货商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银行以长河公司的银行存款余额不足35万元为由予以退票。 (4) 2003年12月,公司产品滞销状况仍无根本改变,亏损已成定局。公司董事长胡某指使会计科在会计报表上做一些“技术处理”,确保“实现”年初定下的盈利40万元的目标。会计科遵照办理。 (5) 2004年2月,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经主管财会工作的副经理、总会计师、会计科长签名并盖章后报出,公司董事长胡某未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章。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会计、金融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该公司指定出纳员兼管会计张某的工作并让出纳员与张某自行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分别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参考答案:该公司指定出纳员兼管会计张某的工作并让出纳员与张某自行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 理由:根据《会计法》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另外,根据有关规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主管) 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营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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