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1999年12月,甲汽车贸易公司与乙乡镇企业订立了一份汽车买卖合同。约定:甲方于2000年2月向乙方交付新卡车一辆,价款12万元,并约定由乙方向甲方付20%定金。合同订立10天内,乙方依约向甲方付定金2.4万元,余款提货时付清。2000年2月,乙方付款提货后,在使用中发现该车是旧车翻新,主要部件经常发生故障,便向甲方提出异议,并于当年4月提出退货。甲方拒不同意,双方协商不成,乙方向法院起诉,认为甲方有欺诈行为,请求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并判令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双倍返还定金。经查:该车确是旧车翻新,但经维修尚可使用。 回答下列问题: (1) 该合同应为无效还是可撤销的合同,为什么 (2) 乙方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当此案依法应如何处理

答案

参考答案:

解析:本案例答案如下: (1) 该合同应为可撤销的合同,而不是无效的合同。 因为在该合同订立过程中,甲方虽有欺诈行为,但是该合同并未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没有损害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该合同是甲方以欺诈的手段,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合同损害了乙方的利益,因此应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2) 乙方的诉讼请求不完全得当。由于该合同属可撤销合同,乙方只能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或者变更该合同,而不能请求法院认定该合同无效。如请求法院撤销该合同的话,只能请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双倍返还定金。该合同纠纷有以下两种处理办法: ①乙方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合同,人民法院应予撤销,并依据合同被撤销后财产处理的有关规定,判决双方返还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同时,有过错的甲方应依法赔偿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②乙方请求人民法院变更该合同,人民法院应对该合同进行变更,即在保持原合同效力的基础上,对标的物的质量等条款做某些修改和补充。

综合题

【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15分)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 料 三菱公司的创始人岩崎弥太郎,是尊王攘夷的功臣——曾在尊王倒幕时期借给尊王派1千块钱。他在1871年买下几艘小轮船,创办了三菱。1874年日军侵略台湾时,明治政府让其负责军事运输,并拨赠给其13艘轮船。1875年,当局将所有官船卖给三菱,并在15年内给予其巨额“航线补助金”。当年,日本在朝鲜制造江华岛事件的两个月时间里,三菱公司就赚了40万日元。当局还扶持三菱兼并日本中小航运公司、排挤外国航运公司,垄断日本近海和亚洲海上运输。1875年,当局以3.31万元收购了一家破产企业的18艘轮船,转给三菱。后来又贷款11万元让三菱收购了一家美国轮船公司的航线、船只及其在日本的财产。

1877年西南战争期间,三菱从政府取得运输军需的垄断权和70万元贷款。三菱用这笔钱进口了十艘轮船。整个西南战争的政府军费开支约4、5千万,其中1500万付给了三菱。三菱还依靠雄厚的财力和政府扶持,开办银行、造船厂、炼铁厂等等,成为一大财阀。不应忽视的是,不论是发展军工产业还是民用产业、国营企业还是民营企业,明治政府都非常重视一个原则:“日本领导者们恐怕日本在经济上受到外国资本的控制,而没有引进外资。但是他们认为,通过聘请外籍人员的办法来输入外国技术是没有危险的,于是用高薪聘用了外籍人员。                          

——据许华《盛世之毁》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三菱公司发展的历史背景。(6分)

(2)根据三菱公司发展历程,说明明治政府在这一过程中所起的历史作用。(9分)

填空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