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李四是一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雇员,2005年收入情况如下:
(1)1~12月份每月取得由雇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15 000元;
(2)1-12月份每月取得由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2 500元;
(3)4月份一次性取得稿费收入8 000元;
(4)5月份一次性取得翻译费收入30 000元;
(5)7月份一次取得审核收入3 500元;
(6)8月份取得国债利息收入6 235元;
(7)9月份取得2000年9月份存入银行的五年期存款利息30 000元;
(8)12月份取得2004年12月1日存入银行的一年期存款利息7 155元;
(9)年底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36000元。
以上各项收入,凡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均已由支付单位扣缴,并取得免税凭证。
要求:
(1)计算上述各项收入中应由支付单位扣缴的个人所得税额;
(2)李四是否还需补缴税款如需应补缴多少
参考答案:(1)2005年取得的收入中,国债利息收入及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前的银行存款利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支付单位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包括:
①雇佣单位扣缴税款=[(15 000-1 600)×20%-375]×12=27 660(元)
②派遣单位扣缴税款=(2 500×15%-125)×12=3 000(元)
③稿费收入扣缴税款=8 000×(1-20%)×20%×(1-30%)=896(元)
④翻译收入扣缴税款=30000×(1-20%)×30%-2 000=5 200(元)
⑤审稿费收入扣缴税款=(3 500-800)×20%=540(元)
⑥一年期存款利息扣缴税款=7 155÷12×20%=119.25(元)
(3)王某两处工资收入应合并计算纳税。
纳税额=[(15 000+2 500-1 600)×20%-375]×12=33 660(元)
应补税额=33 660-27 660-3 000=3 000(元)
(4)不含税奖金应缴个人所得税
每月不含税奖金:36 000÷12=3 000(元),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15%和125元
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36 000-125)÷(1-15%)=42 205.88(元)
每月含税奖金=42 205.88÷12=3 517.16(元),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15%和125元
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42 205.88×125×6 205.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