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甲乙公司签订一份钢材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先交付钢材,乙公司验收完毕后再付款。有确切证据证明在何种情形下,甲公司可中止履行
A.乙公司年度报表中表明出现严重亏损,无法依约履行
B.乙公司此前的数项合同均迟延付款
C.乙公司已被其债权人提起破产宣告申请
D.原与甲公司合作良好的乙公司董事长已辞职,甲公司对新董事长不熟悉
答案
参考答案:A,B,C
解析:《合同法》第67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68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 丧失商业信誉; (四)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由此可知ABC项为正确答案。而D项则明显不属于可以中止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