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情

:居住在甲市A区的王某驾车以60公里时速在甲市B区行驶,突遇居住在甲市C区的刘某骑自行车横穿马路,王某紧急刹车,刘某在车前倒地受伤。刘某被送往甲市B区医院治疗,疗效一般,留有一定后遗症。之后,双方就王某开车是否撞倒刘某,以及相关赔偿事宜发生争执,无法达成协议。
刘某诉至法院,主张自己被王某开车撞伤,要求赔偿。刘某提交的证据包括:甲市B区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该认定书没有对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开车所致作出认定)、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等。王某提交了自己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车与刘某倒地后状态的视频资料。图像显示,刘某倒地位置与王某车距离1米左右。王某以该证据证明其车没有撞倒刘某。
一审中,双方争执焦点为: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驾车撞倒所致;刘某所留后遗症是否因医疗措施不当所致。
法院审理后,无法确定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一审法院认为,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无法确定,但即使王某的车没有撞倒刘某,由于王某车型较大、车速较快、刹车突然、刹车声音刺耳等原因,足以使刘某受到惊吓而从自行车上摔倒受伤。因此,王某应当对刘某受伤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刘某因违反交通规则,对其受伤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王某对刘某的经济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关于刘某受伤后留下后遗症问题,一审法院没有作出说明。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综合各种证据,认定王某的车撞倒刘某,致其受伤。同时,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关于双方当事人就事故的经济责任分担符合法律原则和规定。故此,二审法院驳回王某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

本案所列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属于法律规定中的哪种证据属于理论上的哪类证据

答案

参考答案: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分类:本案中,交通大队的事故认定书、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都属于书证。王某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就他的车与刘某倒地之后的状态的视频资料属于视听资料。根据理论上对证据的分类:上述证据都属于间接证据;甲市B区交通大队的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王某自己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就他的车与刘某倒地之后的状态的视频资料属于原始证据,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属于传来证据;就证明王某的车撞倒刘某并致刘受伤的事实而言,刘某提供的各类证据均为本证,王某提供的证据为反证。

解析: 证据的种类、证据的分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可知,证据的法定种类包括以下八类:(1)当事人的陈述;(2)书证;(3)物证;(4)视听资料;(5)电子数据;(6)证人证言;(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本案中,交通大队的事故认定书、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都是用文字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属于书证。王某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就他的车与刘某倒地之后的状态的视频资料是以录像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种证据,属于视听资料。
证据的分类是学理上依据一定的标准对证据所作的区分。根据证据存在和表现的形式,证据可以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根据证据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的证明作用,证据可分为本证和反证;根据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系,证据可以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根据证据来源的不同,证据可以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本案中,刘某提供的各类证据目的在于完成其受伤事实的举证责任,均为本证,王某提供的证据目的为反驳刘某提出的受到损伤并要求赔偿的主张,为反证。交通大队的事故认定书、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和王某拍摄的视频资料,都不能单独和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因此,都属于间接证据。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和王某拍摄的视频资料都是直接源于案件事实,属于原始证据;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经过复制、复印等中间环节,间接源于案件事实,属于传来证据。
注意: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将电子证据增加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并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同时调整了证据种类之间的顺序,依次为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需要注意的是,电子证据和视听资料在技术上存在如下区别:第一,记载内容不同。电子证据是利用二进位制数据表示的数字信号,可以记载包括录音、录像在内的多种内容;而视听资料记录的是模拟信号,是对声音、图像的记载;第二,能否再现不同。模拟信号之间的变化在理论上是可能的,而数字信号则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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