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情

:甲省A县大力公司与乙省B县铁成公司,在丙省C县签订煤炭买卖合同,由大力公司向铁成公司出售3,000吨煤炭,交货地点为C县。双方约定,因合同所生纠纷,由A县法院或C县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中,为便于装船运输,铁成公司电话告知大力公司交货地点改为丁省D县,大力公司同意。大力公司经海运向铁成公司发运2,000吨煤炭,存放于铁成公司在D县码头的货场。大力公司依约要求铁成公司支付已发煤款遭拒,遂决定暂停发运剩余1,000吨煤炭。
在与铁成公司协商无果情况下,大力公司向D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铁成公司支付货款并请求解除合同。审理中,铁成公司辩称并未收到2,000吨煤炭,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大力公司向法院提交了铁成公司员工季某(季某是铁成公司业务代表)向大力公司出具的收货确认书,但该确认书是季某以长远公司业务代表名义出具的。经查,长远公司并不存在,季某承认长远公司为其杜撰。据此,一审法院追加季某为被告。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铁成公司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季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铁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责令自己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的内容,大力公司、季某均未上诉。经审理,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送达后第10天,大力公司负责该业务的黎某在其手机中偶然发现,自己存有与季某关于2,000吨煤炭验收、付款及剩余煤炭发运等事宜的谈话录音,明确记录了季某代表铁成公司负责此项煤炭买卖的有关情况,大力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再审,坚持要求铁成公司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的请求。
问题:

本案哪个(些)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B县和D县法院有管辖权。当事人双方约定了两个法院,管辖协议无效。本案为合同纠纷,属特殊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的履行地管辖。

解析: 协议管辖、特殊地域管辖
本题是对协议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综合考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和《民事诉讼意见》第23条的规定可知,合同的双方当事入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确定管辖。而《民事诉讼法》第23条则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第1、2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通过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其一,协议管辖最核心的内容是要求双方当事人对纠纷解决方式和纠纷管辖法院作唯一、确定的书面选择,否则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条确定管辖法院,即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其二,对于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其三,如果双方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在本案中,甲省A县大力公司与乙省B县铁成公司约定,因合同所生纠纷由A县法院或C县法院管辖,可见,当事人双方约定了两个法院,对管辖法院未作唯一、确定的选择,因此,管辖协议无效,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条确定管辖法院,即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关于本案中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双方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但约定交货地点为丙省C县,其后,在合同履行中,铁成公司电话告知大力公司交货地点改为丁省D县,大力公司表示同意,可见,双方在实际履行中以双方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了关于交货地点的约定,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应确定为丁省D县,而本案的被告住所地为乙省B县,因此,B县和D县法院有管辖权。

单项选择题
问答题

ABC会计师事务所的A和B注册会计师对公开发行A股的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2011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甲公司2011年12月31日的总资产9000万元,2011年的销售收入12500万元。注册会计师确定的财务报表层次重要性水平为150万元。注册会计师于2012年3月20日完成审计工作,并于当日提交审计报告,甲公司董事会于2012年3月25日批准报出。
资料一:A和B注册会计师正在对甲公司内部控制进行了解检查,甲公司的主要产品是a产品和b产品,牛产的主委原料为C材料,注册会计师在检查存货项目时发现下列事项:由采购部门负责采购;C材料进厂后由隶属于采购部门的验收部门负责验收,C材料验收合格后在采购单上盖“货已验讫”印章,然后即交会计部门付款。如不合格直接退给供应商,验收部门不负责开验收报告单。验收后的C材料直接堆放在机器旁准备加工。生产的b产品交由生产部门的储藏室保管。
资料二:
A和B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财务报表时发现下列事项:
(1)2011年12月20日,甲公司收入和应收账款账簿中记录有一笔1000万元的销售,结转成本800万元,今查系销售国外丙公司的d产品。注册会计师审查合同与发货凭证发现,销售发票显示是以到岸验收合格即成交,甲公司已于12月5日发货。注册会计师在审计结束前无法联系到丙公司实施函证,只能通过货运公司查询到货物已于12月20日运达。
(2)2011年11月30日,甲公司清查盘点原材料,发现短缺15万元,作了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15万元、贷记“原材料”科目15万元的会计处理。2011年12月,查清短缺原因,其中属于非常损失部分为14万元、属于一般经营损失部分为1万元,公司作了借记“营业外支出一非常损失”科目15万元、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15万元的会计处理(不考虑增值税问题)。
(3)甲公司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坏账准备按期末应收款项余额的5‰计提。2011年12月31日未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反映的应收账款项目为借方9950万元。应收账款项目的明细组成如下:

应收账款—D公司 5660万元
应收账款—E公司 4000万元
应收账款—F公司 -2000万元
应收账款—G公司 2340万元
合计 10000万元
(4)甲公司于2011年12月31日与丁公司签订合同,将账面价值为1000万元的土地使用权以3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丁公司,于同日向丁公司开具发票并收到土地转让款3000万元;2012年1月4日,甲公司办妥产权过户手续,甲公司于2011年12月31日确认其他业务收入3000万元,其他业务成本1000万元(假定不考虑相关税费)。
(5)甲公司为戊公司向银行借款1000万元提供担保。2011年10月,戊公司因经营严重亏损,进行破产清算,无力偿还已到期的该笔银行借款。贷款银行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支付借款本息1200万元。2012年1月20日,法院终审判决贷款银行胜诉,由甲公司支付借款本息1200万元,并于2012年1月28日执行完毕。考虑到戊公司已宣告破产清算,无法向其追偿债务,甲公司在2011年度做了如下会计处理:借记“营业外支出”1200元,贷记“预计负债”1200元。这一事项使得甲公司2011年末的营运资金和2012年1月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均出现负数。针对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上述事项,甲公司提出了拟采取的改善措施。A和B注册会计师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认为甲公司编制2011年度财务报表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是合理的,但持续经营能力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6)甲公司于2011年12月向己公司销售一批b产品(增值税税率为17%),该批产品的销售收入为2000万元(不含增值税额),成本为1800万元,货款将于2012年4月收取,甲公司按规定在2011年12月进行了相应的会计处理。由于质量问题,该批产品于2012年2月8日被退回,已取得应退回的增值税有关证明。甲公司尚未对该销售退回进行会计处理。
要求:

如果考虑重要性水平,假定甲公司同时存在资料二中的事项(1)和事项(5),并且拒绝接受A和B注册会计师对事项(1)提出的审计处理建议(如果有),但接受对事项(5)提出的审计处理建议(如果有)。A和B注册会计师出具了以下报告,请指出该报告存在的问题(省略部分不作为错误)。(假设不存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报告的事项)

审计报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审计了……
一、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按照……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
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财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审计证据。选择的审计程序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我们考虑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审计工作……。
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导致否定意见的事项
甲公司2011年12月20日确认了一项1000万元的收入,成本价800万元,由于没有证据显示销售已成立。我们建议甲公司调整,但甲公司拒绝调整,该事项将导致收入多计1000万元,利润多计200万元。
四、否定意见
我们认为,由于“三、导致否定意见的事项”段所述事项的重要性,甲公司财务报表没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未能公允反映甲公司2011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1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