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甲和乙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中约定甲以某上市公司5万元的股票作质押。合同签订后,2004年7月,甲将股票交与乙,2004年8月,甲和乙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登记。2005年6月,该股票涨幅较大,实际上价值达6万元。下列说法哪些符合法律规定( )
A.乙的质权自合同签订后成立
B.乙的质权自王某交付股票时成立,登记只是意味着备案,和质权成立无关
C.乙的质权自向登记机关登记之日起成立
D.乙的质权实际上及于股票所产生的孳息
参考答案:C,D
解析:《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担保法解释》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担保法解释》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出质的,质权的效力及于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由此分析该题可知:A、B项错误,正确答案为C、D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