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情

:肖某是甲公司的一名职员,在2006年12月17日出差时不慎摔伤,住院治疗两个多月,花费医疗费若干。甲公司认为,肖某伤后留下残疾已不适合从事原岗位的工作,于2007年4月9日解除了与肖某的劳动合同。因与公司协商无果,肖某最终于2007年11月27日向甲公司所在地的某省A市B区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安排其工作、支付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期闻公司减发的工资、公司2006年三季度优秀员工奖奖金等共计3.6万元。
B区法院受理了此案。之后,肖某向与其同住一小区的B区法院法官赵某进行咨询。赵某对案件谈了几点意见,同时为肖某推荐律师李某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并向肖某提供了本案承办法官刘某的手机号码。肖某的律师李某联系了承办法官刘某。刘某在居住的小区花园,听取了李某对案件的法律观点,并表示其一定会依法审理此案。两天后,肖某来到法院找刘某说明案件的其他情况,刘某在法院的谈话室接待了肖某,并让书记员对他们的谈话内容进行了记录。
本案经审理,一审判决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相关费用;肖某以各项费用判决数额偏低为由提起上诉。二审开庭审理时,由于一名合议庭成员突发急病住院,法院安排法官周某临时代替其参加庭审。在二审审理中,肖某提出了先予执行的申请。2008年5月12日,二审法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该判决由原合议庭成员署名。履行期届满后,甲公司未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肖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甲公司则向法院申请再审。
问题:

本案中,有关法官的哪些行为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

答案

参考答案:法官赵某向当事人泄露承办人信息;向当事人就法院未决案件提供法律咨询;法官赵某提出法律意见;法官刘某在居住的小区花园私下会见原告肖某的代理人。

解析: 违反法官职业道德的行为
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4条的规定,法官除履行审判职责或者管理职责外,不得探询其他法官承办案件的审理情况和有关信息。法官不得向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辩护人泄露或者提供有关案件的审理情况、承办案件法官的联系方式和其他有关信息;不得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辩护人联系和介绍承办案件的法官。因此,在本案中,法官赵某向当事人泄露承办人信息的做法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
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8条的规定,法官不得兼任律师、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得就未决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提供咨询意见和法律意见。因此,在本案中,法官赵某向当事人就法院未决案件提供法律咨询和提出法律意见的做法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
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8条的规定,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不得私自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由此可见,在审判活动中,法官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限制在于私自、单独、一方。结合本案,B区法院已受理了肖某与甲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因此,承办法官刘某在居住的小区花园私下会见原告肖某的代理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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