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肖某是甲公司的一名职员,在2006年12月17日出差时不慎摔伤,住院治疗两个多月,花费医疗费若干。甲公司认为,肖某伤后留下残疾已不适合从事原岗位的工作,于2007年4月9日解除了与肖某的劳动合同。因与公司协商无果,肖某最终于2007年11月27日向甲公司所在地的某省A市B区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安排其工作、支付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期闻公司减发的工资、公司2006年三季度优秀员工奖奖金等共计3.6万元。B区法院受理了此案。之后,肖某向与其同住一小区的B区法院法官赵某进行咨询。赵某对案件谈了几点意见,同时为肖某推荐律师李某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并向肖某提供了本案承办法官刘某的手机号码。肖某的律师李某联系了承办法官刘某。刘某在居住的小区花园,听取了李某对案件的法律观点,并表示其一定会依法审理此案。两天后,肖某来到法院找刘某说明案件的其他情况,刘某在法院的谈话室接待了肖某,并让书记员对他们的谈话内容进行了记录。
本案经审理,一审判决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相关费用;肖某以各项费用判决数额偏低为由提起上诉。二审开庭审理时,由于一名合议庭成员突发急病住院,法院安排法官周某临时代替其参加庭审。在二审审理中,肖某提出了先予执行的申请。2008年5月12日,二审法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该判决由原合议庭成员署名。履行期届满后,甲公司未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肖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甲公司则向法院申请再审。
问题:
根据案情,甲公司可以根据何种理由申请再审可以向何法院申请再审甲公司申请再审时,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甲公司可以二审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为由申请再审;可以向某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执行程序继续进行。
解析: 当事人申请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8条的规定,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由此可见,当事人有知晓合议庭组成人员的法定权利。如果合议庭组成人员有《民事诉讼法》第44条规定的任一种情形的,当事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当事人有知晓合议庭组成人员的权利正是为了使当事人能够有效地行使回避申请权。人民法院未向当事人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审判组织的组成是不合法的,是侵害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为。在本案的二审审理过程中,由于一名合议庭成员突发急病住院,法院安排法官周某临时代替其参加庭审,但终审判决却是由原合议庭成员进行署名。因此,二审法院在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后未告知当事人的做法侵害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审判组织的组成是不合法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7)项的规定可知,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综上,甲公司可以以二审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为由申请再审。此外,《民事诉讼法》第200条关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理由的规定是此次新修改的内容,考生应当准确加以掌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9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结合本题,本案经过两级法院审理,一审法院是A市B区法院,二审法院是A市中级人民法院。因此,甲公司申请再审的,可以向作出终审判决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即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也就是说,执行程序继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