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了5万元的苹果,甲公司以乙公司提供的苹果不符合约定为由拒绝付款。为此,乙公司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在支付令异议期间,甲公司既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义务,而是向另一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货。下列说法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的起诉行为使支付令失去效力
B.甲公司的起诉行为则不能阻止支付令的效力
C.甲公司的起诉行为产生债务人异议的法律后果
D.甲公司起诉后,受理支付令申请的法院应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参考答案:D,A,B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意见》第223条的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由此可见,在本题中,甲公司既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义务,而是向另一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不能产生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的法律后果,不能阻止支付令的效力,受理支付令申请的法院更不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选项B正确,选项ACD均错误。
考生在对支付令的异议这一考点进行复习时,应当注意哪些异议构成对支付令的有效异议,哪些异议不构成对支付令的有效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可知,能够构成对支付令的有效异议并导致督促程序终结的异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债务人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口头异议无效;第二.债务人应当在法定期间提出异议,即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第三,债务人提出的异议应针对债务本身;第四,债务人提出的异议经法院审查,异议成立。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债务人既不捉出异议又不履行债务,而是向另一法院起诉的,不能构成对支付令的有效异议。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对债务人提出支付令异议作出了重大调整,与《民事诉讼意见》第221条有所不同,增加了法院对书面异议的审查,考生应当注意。结合督促程序本身的非诉性,该处的审查应为形式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