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肖某是甲公司的一名职员,在2006年12月17日出差时不慎摔伤,住院治疗两个多月,花费医疗费若干。甲公司认为,肖某伤后留下残疾已不适合从事原岗位的工作,于2007年4月9日解除了与肖某的劳动合同。因与公司协商无果,肖某最终于2007年11月27日向甲公司所在地的某省A市B区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安排其工作、支付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期闻公司减发的工资、公司2006年三季度优秀员工奖奖金等共计3.6万元。B区法院受理了此案。之后,肖某向与其同住一小区的B区法院法官赵某进行咨询。赵某对案件谈了几点意见,同时为肖某推荐律师李某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并向肖某提供了本案承办法官刘某的手机号码。肖某的律师李某联系了承办法官刘某。刘某在居住的小区花园,听取了李某对案件的法律观点,并表示其一定会依法审理此案。两天后,肖某来到法院找刘某说明案件的其他情况,刘某在法院的谈话室接待了肖某,并让书记员对他们的谈话内容进行了记录。
本案经审理,一审判决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相关费用;肖某以各项费用判决数额偏低为由提起上诉。二审开庭审理时,由于一名合议庭成员突发急病住院,法院安排法官周某临时代替其参加庭审。在二审审理中,肖某提出了先予执行的申请。2008年5月12日,二审法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该判决由原合议庭成员署名。履行期届满后,甲公司未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肖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甲公司则向法院申请再审。
问题:
诉讼中,肖某与甲公司分别应当对本案哪些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参考答案:肖某应当对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1)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2)其受伤属工伤的事实;(3)各项损失的事实;(4)未支付全额工资和奖金的事实。
甲公司应当对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1)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2)减少肖某住院期间工资报酬的事实。
解析: 举证责任的分配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再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5条第1款的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结合本题,肖某的诉讼请求包括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安排工作。为实现这一诉讼请求,肖某需要证明其与甲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同时还需证明其受伤残疾、不适合原岗位工作是由工伤所致。因此,肖某需要对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以及其受伤属于工伤承担举证责任。此外,肖某的诉讼请求还包括要求甲公司支付各项损失以及未支付完的工资和奖金。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一般原则,肖某需要对各项损失以及甲公司未支付全额工资和奖金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条的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由此可见,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需要对一些特殊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结合本题,甲公司需要对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减少肖某住院期间工资报酬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陷阱点拨] 很多考生对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条所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的特殊情形都比较熟悉。而对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条所规定的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的特殊情形不太熟悉,这使得很多考生认为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的事实应当由提出主张的劳动者承担举’正责任。这正是本题的难点所在,其实只要熟悉《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条的内容,正确解答本题还是比较容易的。因此,在平时复习时,考生应当对举证责任分配的特殊情形全面加以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