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2006年10月3日,某甲向某乙借款30万元,借期两个月,由某丙作为保证人。债权人某乙和某丙约定:某丙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3年。2006年12月3日,债务期限届满,某甲没有还款,某乙一直没有主张。到了2009年3月4日,某乙向某丙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某丙的一个律师朋友告诉他,该债务已经过了主债务时效不用还了。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主债已过诉讼时效,某丙无须再承担保证责任

B.仍在保证期间内,某丙仍需承担保证责任

C.某丙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某甲追偿

D.某丙承担保证责任后,某甲可以拒绝给付

答案

参考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查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关系。本题中借款合同债务履行期到2006年12月3日届满,则对甲、丙之间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为2006年12月4日至2008年12月3日,到2009年3月4日主债权诉讼时效已经经过。但在保证责任期间的计算方面,当事人约定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三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所以,本案中,A、D选项正确。
要特别注意,这是最新的司法解释规定,以前《担保法解释》对于此问题没有规定。

单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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