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幼年丧母,跟随父亲生活。其父再婚,添一子。王某长大后与继母不和,父子关系因而紧张,矛盾日渐激化,以致双方立字据脱离父子关系。时隔数年,王父病故,临终遗嘱: “将全部存款平均分给妻子及两个儿子。”在执行遗嘱时,继母不同意将存款分给王某,理由是王某早已与父亲脱离父子关系。王某向法院起诉。请问,法院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法院应判定王某父亲所立遗嘱合法有效。但该存款是王某父亲与继母婚姻续存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应将其一半归继母,其余一半再按遗嘱三人平均分配。因为《宪法》《婚姻法》《继承法》以及其他的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对声明断绝父母子女关系作出具体的规定,因此,声明断绝父母子女关系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受法律保护。父母子女关系有两种:一种是有血缘关系的直系血亲父母子女关系,另一种是没有血缘关系的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对于没有血缘关系的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可以依法解除,然而具有血缘关系的直系血亲父母子女关系,却是无法解除父母子女关系的。可见,案例中王某与其父亲脱离父子关系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王某仍然是其父亲的合法继承人,其父亲临终遗嘱中将其确定为继承人,而且遗嘱没有法定无效的情形,王某也没有行使致使自己丧失继承权的行为或主动放弃继承,所以王某有权继承其父亲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