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因借款合同发生纠纷,甲向某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案件后,准备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甲为了能够尽快结案,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乙也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因此,法院不可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B.法院有权将普通程序审理转为简易程序,因此,甲、乙的意见无意义
C.甲、乙可以自愿协商选择适用简易程序,无须经法院同意
D.甲、乙有权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但须经法院同意
参考答案:C
解析: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同
本题当年司法部公布的答案为D,但根据新《民事诉讼法》,本题答案应当为C。
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对简易程序作出了重大调整。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的规定及相关法理精神,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作如下分类:根据启动主体的不同,适用简易程序的民事案件包括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的民事案件和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启动的民事案件;根据案情复杂程度的差异,适用简易程序的民事案件包括简单民事案件和普通民事案件。对于第一审普通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程序,该简易程序的选择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法定权利。本题中,甲、乙有权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无须法院审查同意。因此,选项C正确,选项A和选项D错误。
根据《简易程序规定》第2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由此可见,在当事人各方未对案件的审理适用简易程序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法院是无权自行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的。因此,选项B是错误的。
注意: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了当事人对一审普通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程序选择权,合理吸纳《简易程序规定》第2条第1款规定的当事人对简易程序的选择权,同时删去了当事入选择简易程序需“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规定,更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和意思自治,考生尤其需要注意。
[陷阱点拨] 关于当事入选择适用简易程序时是否需经法院审查同意,实践中存在较多争议,我们认为不需要经法院审查同意。首先,简易程序选择权是当事人的一项法定权利,法律并未将法院的审查同意作为附加条件。其次,那种认为未经法院审查同意而适用的简易程序可能泄露商业秘密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因为,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是审判公开需要解决的问题,与是否适用简易程序无关。再次,如果简易程序适用不当,法律规定的救济措施比较完备。因为,若审判中发现适用简易程序错误的,审判人员可以将其转换为普通程序。最后,适用简易程序无须经法院审查同意的理解符合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体系化解释的要求。如果法律对某一制度有特别的要求,会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如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在督促程序中的债务人异议方面,特别规定了“经法院审查”的要求,而对于选择适用简易程序是否需经法院审查同意,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并没有作出这样的规定,根据法律的体系化解释要求,应当认定为无须经法院审查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