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甲,19岁,遇人持刀抢劫其财物,奋力抵抗时将抢劫者打成重伤;乙,25岁,被仇人追杀,趁人不备抢得路人摩托车逃走;丙,13岁,伙同别人盗窃价值人民币50万元财物;丁,23岁,醉酒驾车撞死行人;戊,28岁,疲劳驾驶大货车撞倒路边推婴儿车的妇女,婴儿车连同婴儿挂进车厢下。多名路人提醒戊,其车厢下挂有婴儿车。戊下车看后,见到车下婴儿车内婴儿的手还在摆动,但他未予施救,却立即上车开车逃逸,致使婴儿惨死,尸骨难寻。按照刑法规定,以上各是什么行为 (每项1分)

答案

参考答案:甲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刑法》第20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 * * 、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甲针对抢劫者实施正当防卫并将其打成重伤是正当防卫。 乙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刑法》第21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紧急避险是在处于紧急危险的状态下,不得已采取的以损害较小的合法权益来保全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乙在生命受到仇人威胁的情况下,不得已抢得路人摩托车逃走的行为,是以损害他人财产权来保全自己生命的行为,所以他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 丙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17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 * * 、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丙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责令他的父母对其加以管教,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对其收容教养。 丁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丁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醉酒驾驶,并致使1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戊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案情所示,戊因疲劳驾驶把婴儿挂到自己车下,经路人提醒下车查看时,婴儿的生命尚在,但是戊却立即开车逃逸,致使婴儿惨死,尸骨难寻。其主观方面明显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所以戊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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