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作开发“月光广场”项目的合同,约定乙公司负责项目实施。乙公司与建筑施工企业丙公司签订建设“月光广场”的施工合同后,经乙公司同意丙公司又与丁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丁公司承担月光广场的部分建设工程任务。丁公司将与丙公司的合同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戊公司。后因乙公司未接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丙公司无力垫资建设而停工,导致工程竣工时间延迟3个月。
关于丙公司停工行为的说法,正确的有( )。
A.该行为是违法行为
B.该行为是导致财产损失扩大的侵权行为
C.该行为是依法行使合同抗辩权的行为
D.该行为是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行为
答案
参考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的考点是合同履行的抗辩权。《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该条是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本题中,因乙公司未按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丙公司无力垫资,乙公司和丙公司违约在先,丙公司在此种情况下,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停工,属于正当的行使合同抗辩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