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和郭某在赵某开的工厂打工,赵某拖欠张、郭6000多元的报酬一直不付。张、郭二人商定后,将赵某15岁的女儿A骗出,然后带到外地扣押以迫使赵某支付报酬;在此期间(共21天),张、郭多次打电话让赵某支付报酬,但赵某仍然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于是,张、郭商定将A卖给他人。在张某外出寻找买主期间,郭某 * * 淫了A。张某找到了买主陈某后,张、郭二人以6000元将A卖给了陈某。陈某买回A后,要与A仍不愿意与陈某结婚;陈某后来觉得A年纪小、太可怜,便让A回原居住地与家人团聚。陈某又觉得自己亏了,于是找到了张某,让张某退回自己的6000元钱。张某拒绝退还,陈某便于深夜将张某的一辆价值4000元的摩托车骑走。 根据上述案情,分析张某、郭某、陈某的刑事责任。
参考答案:l.张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2.郭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3.张某和郭某是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的共同犯罪人。二人均应按非法拘禁罪和拐卖妇女罪,数罪并罚。4.郭某和张某拐卖妇女罪应适用不同的法定刑,其中张某按拐卖妇女罪的基础法定刑量刑,郭某 * * 淫被拐卖的妇女,法定刑升格。5.陈某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非法拘禁罪和盗窃罪,应当数罪并罚。6.陈某自愿将所收买的被拐卖妇女送回家,可以不追究该罪的刑事责任。
解析:《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拘押、禁闭或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 《刑法》第239条规定,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立法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的区别:(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复杂客体,后者是单一客体;(2)行为方式不同:前者只能以作为方式实施,后者既可以作为方式,也可以不作为方式实施;(3)行为目的的不同:前者是为了威胁被绑架人以达到良己获得财产或者其他不法利益的目的,后者是为了使被害人遭受拘禁之苦,并不提出财产或其他不法利益的要求。 本题中张某为了要回赵某欠其的6000多元的打工报酬。将赵某15岁的女儿A拐骗到外地扣留,目的在于迫使赵某支付报酬,符合非法拘禁的犯罪构成,而不构成绑架罪。 《刑法》第240条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乙童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具有上述行为之一,就构成犯罪;侵犯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并以出卖为目的。 本题中张某决定将A卖给他人,其目的已经不是迫使赵某支付报酬,而是将A出卖,并且后来把A卖给陈某,符合拐卖妇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成立拐卖妇女罪。 2.同样,根据前引法律条支,郭某主观上有非法拘禁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也应构成非法拘禁罪;其主观上有拐卖妇女的故意,客观上有拐卖妇女的行为,亦构成拐卖妇女罪。 3.《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本案中,张、郭二人主观上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客观上共同实施了非法拘禁和拐卖妇女的行为,构成了共同犯罪。 《刑法》第169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所以对于张某、郭某构成的数罪,按数罪并罚原则判刑处罚。4.郭某 * * 淫A的行为根据第240条规定,是构成拐卖妇女罪的法定加重情节,不独立构成强 * * 罪。 由于张某并不知道郭某 * * 淫A的行为,自然也不对该行为承担责任。因此只按拐卖妇女的基本法定刑量刑处罚。 5.《刑法》第24l奈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指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予以收买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予以收买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 本题中陈某以6000元买得A,符合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同时,陈某为防A逃走,便将A反锁在房间里一月余。符合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本罪的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产或多次盗窃的行为。本题中陈某深夜将张某的一辆价值4000元的摩托骑走的行为,符合盗窃行为构成要件。 如上《刑法》第69条所述,对陈慕所犯数罪应当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进行处理。 6.《刑法》第241务第6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办,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是为了鼓励其释放被拐妇女而规定的一种免除刑罚情节。所以对陈某收买甲的行为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