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田某向原国家专利局申请A发明专利,次年4月与胡某签定了“关于创办B厂协议书”。在田某不知情的情况下,1998年4月20日某区工商局根据胡某的申请向胡某颁发了B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胡某为法定代表人。1999年5月11日,某区工商局根据B厂的申请注销了该厂的登记。2000年10月20日田某向某区工商局了解B厂情况,同年11月2日该局告知该厂登记、注销情况。2003年7月31日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授予田某A专利权并予以公告。2004年8月10日,田某以某区工商局向胡某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行为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田某的专利权保护期自2004年7月31日开始起算
B.田某起诉期限自2000年10月20日开始起算
C.如果《专利法》对起诉期限有特别规定时,田某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应从其规定
D.对田某的起诉,法院不予受理
参考答案:D
解析:根据《专利法》第39条,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但根据该法第42条,发明专利权的期限自申请日起计算,即1995年起算。据此,选项A错误。 本案中,田某的起诉对象是区工商局向胡某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行为,该行为发生在1998年4月20日,但田某不知道该行为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2条,起诉期限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内容之日起算,即2000年11月2日。据此,选项B错误。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1条规定,当事人知道行为内容,即使永远不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的情形下,其最长的起诉期限是二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为内容之日起算),也就是说田某最迟应当在2002年11月2日(如遇节假日顺延)起诉。田某2004年才去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4条第1款第6项,法院不予受理;据此,选项D正确。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9条,法律可以对该条规定的直接起诉的起诉期限计算规则作特别规定。《专利法》作为法律,当然可以对该条规定的直接起诉的起诉期限计算规则作出特别规定,从这个意义上讲选项C有一定正确性。但是,本案中,田某的起诉期限的计算并不直接受《行政诉讼法》第39条的调整,而是直接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1条和第42条的调整。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1条和第42条规定的起诉期限计算规则,完全是最高人民法院基于行政诉讼法的目的(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首创,没有法律作出特别规定的问题。据此,选项C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