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不定项选择
A县甲借给B县乙10万元,B县乙借给C县丙20万元,此两项借款均已届还款期限,甲急于用钱,但经调查了解乙无力还款,便多次催促乙向丙索还欠款,乙置之不理。甲基于第一问中所指的权利,如果提起诉讼,如何确定乙和丙的诉讼地位()
A.乙为被告,丙可以为第三人
B.乙为被告,丙应为第三人
C.丙为被告,乙可以为第三人
D.丙为被告,乙应为第三人
答案
参考答案:C
解析:本题涉及代位权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问题。依《合同法解释》第16条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即,债务人仅在诉讼必要时为第三人,并非必然为诉讼中的第三人。故本题选项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