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2007年11月4日,甲不慎将皮包遗失,包内装有刚购买的附有发票的相机一部和已经使用半年的笔记本电脑一台。乙拾得该皮包后,将相机卖给了旧货商店;电脑在不久后丢失,被丙拾得。2007年12月2日,丁从旧货商店以市价购得此相机。甲于2007年12月20日得知相机下落。
甲丢包后,曾于2007年11月8日在当地报纸上刊登寻物启事,称:若有人将自己遗失的物品归还,酬金1000元。2007年12月1日,丙依寻物启事找到甲。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甲是否有权要求丁返还相机如果有,则要求返还的条件是什么请说明理由。

答案

参考答案:可以,因为甲有所有权。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甲需要支付对应的价款。

解析:[考点] 遗失物。
[相关知识] 《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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