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2010年4月,广州市财政局派出检查组对市属某有钢铁厂的会计工作进行检查。检查中了解到以下情况:
(1) 2009年3月,新厂长刘某上任后,将其朋友的女儿小林调入该厂会计科任出纳,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工作,小林没有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 2009年4月,会计张某申请调离该厂,厂人事部门在其没有办清会计工作交接手续的情况下,即为其办理调动手续。
(3) 2010年1月,该厂档案科会同会计科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经厂长签字后,按规定进行了监销。.经查实,销毁的会计档案中有一些是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
[要求] 请指出上述情况中哪些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

参考答案:(1) 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根据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从业资格证书,才能上岗工作,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符合对于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规范》提出了示范性的要求。根据规定,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2) 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会计法》和《规范》的规定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管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3) 不符合法律规定。在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进行整理以备销毁时,对于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办法》规定,一是此类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方可按规定的程序进行销毁。二是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注明不予销毁的原因和单位立卷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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