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12月发生下列经营业务:(1)从某农业生产者处收购花生,开具的收购凭证上注明收购价格为50000元,货物验收入库;支付某运输企业运费400元,取得合法的货运发票。(2)销售副食品给某商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65000元,并以本公司自备车辆送货上门,另开具普通发票收取运费共585元。(3)销售熟食制品给某连锁超市,不含税价款25000元,委托某货运公司运送货物,代垫运费500元,取得该货运公司开具的货运发票并将其转交给该超市。(4)销售副食品给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400000元。委托某运输企业运送,甲公司支付运费3000元,根据事先约定,乙公司负担其中900元,运输企业将运费发票开具给甲公司,甲公司另开普通发票向乙公司收取该运费。(5)从某设备制造公司购进检测设备一台,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300000元;另支付运费600元,已取得合法的货运发票。(6)购进自用货运卡车一辆,支付不含税价180000元,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另支付运费1000元,已取得合法的货运发票。(7)上月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已抵扣进项税)因保管不善发生霉烂变质,账面成本价3000元(含应分摊的运费100元)。相关发票当月均已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并在本月抵扣。
甲公司当月应纳增值税额()元。
A.-4493.37
B.4642.14
C.26176.63
D.77218.63
参考答案:A
解析:
当月的销项税额:业务2应收取的销项税=65000×17%+585÷(1+17%)×17%=11135(元)业务3:甲公司代垫运费后收回,承运的货运公司将运费发票开给购买方,甲公司亦将发票转交给购买方,该项业务收取的运费不属于增值税的价外费用。甲公司销售熟食制品的销项税额=25000×17%=4250(元)业务4:销售副食品及代垫运费收回的销项税额=400000×17%+900÷(1+17%)×17%=68130.77(元)甲公司当月的销项税额合计=11135+4250+68130.77=83515.77(元)当月进项税额:业务1:收购花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50000×13%=6500(元),支付运费可以抵扣的进项税=400×7%=28(元)业务4:甲公司支付运费,取得运费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可以抵扣的进项税=3000×7%=210(元)业务5: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300000×17%+600×7%=51042(元)业务6: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80000×17%+1000×7%=30670(元)甲公司当月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6500+28+210+51042+30670-440.86=88009.14(元)甲公司当月应纳增值税=83515.77-88009.14=-4493.3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