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抢齐某包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如果旅行包实为方某所有,则张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参考答案:张某抢齐某旅行包的行为构成抢夺罪。如果旅行包实为方某所有,张某仍然成立抢夺罪,该客观事实不影响犯罪行为的定性。
解析: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的犯罪构成如下:(1)本罪的主体是一般自然人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能成为抢夺罪的主体;(2)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3)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4)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公然夺取,是指犯罪行为人是当着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的面,乘其不注意的情形下将财物夺走,而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在财物被夺的瞬时,即可意识到财物的丧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1次会议通过)第1条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1)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2)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3)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本案中,张某当着齐某的面乘齐某不备而公然夺取齐某旅行包,并且获得财物1000元,该行为已符合抢夺罪构成要件的要求,因而应当认定构成抢夺罪。
如果张某抢走的旅行包实际上是方某所有,则是存在认识错误的情况。但是,在抢夺罪中,谁是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应当以行为人的认识为准,而不以实际情况为准,即像本案中存在认识错误的情况下,只要张某认为旅行包是齐某所有,并且当着齐某的面将包公然夺走,则构成抢夺罪,认识错误不影响该罪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