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张某(男)和李某(女)于2003年经人介绍恋爱结婚。结婚前张某的父母购房一套给二人居住,房屋权属证书所有权人登记为张某;结婚后不久李某的父母赠与二人一套家用电器。二人婚后第二年生一男孩。2006年初,张某与其女同学田某来往频繁,被李某发现斥责后,张某索性在外租房和田某共同居住,很少回家。张某的工资主要用于维持其和田某在一起的开销,很少给李某和孩子生活费用,李某独自抚养孩子,生活困难,借外债5000元用于日常生活。2007年初,张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获得医疗费等赔偿共计2万元;张某痊愈出院后继续与田某同居。2008年3月,李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张某离婚并抚养孩子。张某不同意离婚。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根据本案情况,如李某在离婚诉讼时要求损害赔偿,能否获得支持

答案

参考答案:该离婚损害赔偿请求能够获得支持。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张某与婚外异性田某持续稳定的同居生活,符合法律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因此李某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法院应予支持。

填空题
问答题

甲企业为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营酒厂,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2007年3月甲企业发生了如下经济业务:
(1)从农民手中收购高粱一批,开出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价款为28万元,支付运输费用1万元,取得运输企业开具的运费凭证,货已验收入库,款项尚未支付;
(2)自制粮食白酒一批,内销,30000斤,含税销售价每斤8元,外销20000斤,离岸价为每斤2美元,另支付运输费用2万元,美元对人民币的汇率为1:8.3;
(3)将价值15万元的高粱委托给乙企业加工成粮食白酒,乙企业在加工过程中代垫辅助材料款15 000元,粮食白酒8万斤加工完毕,甲企业收回白酒时取得乙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30 000元、增值税额5 100元,加工的粮食白酒当地无同类产品市场价格;
(4)甲企业将收回的粮食白酒深加工后批发售出5万斤,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6万元,另支付给运输单位销货运输费用12 000元,取得普通运费发票;从小规模企业购入农产品一批,取得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为30万元;
(5)售黄酒2吨,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为6 000元;
(6)以外购散装薯类白酒生产礼品酒,期初库存外购散装白酒2 000斤,不含税价值为 8 000元,本月购入50000斤,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00000元,月末库存外购散装白酒3 000斤,不含税价值为12 000元;
(7)出售礼品酒4万斤,每斤不含税销售价为6元;
(8)月初留抵的进项税额为3万元。
要求:计算甲企业本月的免抵增值税额和应该缴纳的消费税额,以及乙企业应代扣代缴的消费税(白酒的增值税退税率为13%,保留小数点后3位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