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1993年,张海与他人联合创办了银发鞋革厂,并于同年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和建房规划许可证。1994年,厂房建成并投入使用。由于当时有关政府部门还未开始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登记,因此鞋革厂所建房屋在没有领取房产证的情况下便开始投入使用。1996年,银发鞋革厂因未参加工商年检被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1997年,王林利用该房屋建造时政府土地批件中误将“银发鞋革厂”写为“银发皮革厂”的错误,将自己的鹏飞制衣厂变更成“银发皮革厂”,并在报纸上发布所谓“档案袋遗失通告”。此后王林又伪造材料,以银发皮革厂的名义向房屋管理局申领了房产证。1998年,王林以银发皮革厂是所有权人为由强行占领了该厂房。1999年,银发皮革厂又通过类似造假手段领取了土地使用权证。同年7月19日(领到土地使用权证的第3天),银发皮革厂将厂房转卖给利好洗衣粉厂,并办理了土地和房产转让手续。利好洗衣粉厂随后入住该厂房进行生产至今。对此,张海多次提起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法院撤销了土地管理局和房屋管理局对洗衣粉厂的发证行为。由于银发皮革厂在厂房转让时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都被土地和房产管理部门收回,因此,对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至今三方仍然存在争议。

皮革厂与洗衣粉厂之间买卖合同的法律后果是( )。

A.产生物权和债权效力,理由是洗衣粉厂善意取得该房屋所有权

B.不产生物权和债权效力,理由是合同无效

C.不产生债权效力,理由是合同无效,所有权应归皮革厂所有

D.产生债权效力,不产生物权效力,即合同有效,但洗衣粉厂未取得房屋所有权

E.应当依据撤销权的规定予以撤销

答案

参考答案:D

单项选择题
问答题

甲装饰公司承接乙开发商所建造楼盘的全部室内装饰工程。2011年3月12日,甲装饰公司从丙建材公司处购得一批木质地板,并与丙建材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一批木质地板总价款为人民币90万元;在合同签订之后3日内,由甲公司以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预付人民币10万元作为定金;丙公司在2011年3月20日前一次向甲公司交货;甲公司自收到货物后的7个工作日内一次向丙公司付清余款;本买卖合同发生履行纠纷,提交该工程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解决纠纷。为了保证该买卖合同的履行,丙公司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请求由与双方都有业务往来的丁贸易公司提供担保,丁公司与丙公司达成口头约定:如果甲公司不履行付款义务,丁公司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2011年3月13日,甲公司为履行预付货款的义务,向丙公司开出一张人民币为1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2011年3月19日,丙公司依照上述合同的规定向甲公司一次交付货物,并经甲公司验收。2011年3月25日,甲公司向丙公司提出:丙公司交付的地板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要求退货;丙公司声称其货物不存在质量问题,不同意退货;并要求甲公司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向丙公司支付货款。随后,甲公司以丙公司交付的货物不符合质量要求为由,要求承兑行停止支付由其开出的人民币1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
此时,丙公司收到汇票后于2011年3月16日向承兑行提示承兑,承兑行对该汇票审查之后,即于当日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签署了承兑日期和签章,同时记载付款期限为2011年5月20日。丙公司为支付戊公司的借款,于4月5日,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戊公司。戊公司在该汇票到期日请求承兑行付款时,该行拒绝付款,甲公司亦拒绝向丙公司支付剩余货款。丙公司认为甲公司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于是到甲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甲公司的违约责任。
经调查证实:丙公司交付甲公司的货物不存在质量问题,甲公司之所以要求退货,主要是因其承接的乙开发商的室内装饰工程发生变化,乙开发商将一部分室内装饰工程转包给了其他公司。
根据以上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承兑行可否拒绝支付戊公司提示的银行承兑汇票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