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告诉乙想找人杀丙,乙告诉丙说不如先下手为强,并介绍丙买枪。行凶之日,丙错拿玩具枪“行凶”,甲因此毫发未伤。之后丙日日随身携带真枪,某日于酒店门口遇见甲,丙朝甲开枪,却误中旁边的丁,丁不治身亡。丙弃枪逃跑。后丙与妻子戊发生口角,决定用毒药杀死戊,伺机在戊的食物中投放毒药,戊吃后呕吐不止,丙顿生怜悯之心,开车将戊送往医院,但超速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戊死亡。经法医鉴定,戊所服食毒药剂量不足,并不能致人死亡。公安机关在处理此起交通肇事案件中,了解到了丙的杀妻行为,遂逮捕了丙。丙被公安机关逮捕后,交代了杀甲和丁的经过,并提供了乙逃跑的线索,公安机关根据这一线索将乙抓获。讨论本案中各人的刑事责任。
参考答案:甲的刑事责任:
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甲只是将杀人的想法告诉乙,并没有其他特别的准备行为,也没有与乙合谋的意思。甲的行为只是犯意表达,本身并没有危害丙生命权的特征.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甲如果通过乙向丙转达恐吓的意思.让丙心生恐惧.则侵犯了丙内心安宁的利益,但是我国《刑法》对此种法益并没有单独予以保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甲的行为无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2)乙的刑事责任:
①乙教唆丙杀害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与丙成立共犯。但是由于打击错误,并没有将甲杀死,所以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案例中丙的打击错误对于乙的刑事责任不发生影响。
②乙介绍丙买枪属十丙故意杀人行为的帮助犯。
结论:乙既属于故意杀人罪(未遂)的教唆犯,义构成同一个故意杀人罪(未遂)的帮助犯,共犯身份重合,属于法条竞合,在这种情况下应从一蘑罪处理.只按照故意杀人罪(未遂)的教唆犯处理,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丙的刑事责任:
①由于甲并没有对丙实施任何实质性的危害行为,所以丙对于甲没有正当防卫的免责事由。
②丙为了杀甲而购买枪械,构成《刑法》第125条规定的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
③丙第一次对甲行凶,错拿玩具枪,未能杀死甲。因其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人的行为,只是由于工具的错误才没有既遂,属于T具不能犯的未遂,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④丙在酒店遇见甲,开枪却误巾丁,属于刑法理论上的打击错误。由于甲与丁的生命权对于故意杀人罪而言,都是适格的犯罪客体,所以这种错误也属于具体事实的错误,也称“等价的打击错误”。对于这种情况的处理.学说上有不旧的看法:
第一,依据具体符合说,丙所认识的内容和发生的结果不一致,因此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
第二,依据法定符合说,甲和丁都是构成要件上的“人”,丙只要对杀人有明确的认识.并且杀的也的确是人,就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成立对甲的敝意杀人未遂和对丁的故意杀人既遂,属于想象竞合。
上述两种观点,笫二种观点更妥当。依照第二种观点,则丙成立对甲的故意杀人罪(未遂)和对丁的故意杀人罪(既遂),由于是一行为所为,成立想象竞合犯.甲最后要为故意杀人罪(既遂)承担责任。
⑤丙毒杀戊的行为构波故意杀人罪,但是丙在投毒后采取了积极的救助措施.且毒药本身不会危及戊的生命。所以丙成立故意杀人罪的中止。
⑥丙超速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戊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
⑦罪数:丙的买卖枪支罪与故意杀人罪之间是牵连关系,依据牵连犯“从…重”的处断原则,按照故意杀人罪处理。阿的笫一个故意杀人罪(未遂)与第二个故意杀人罪(既遂)之『白J足刑法理论上的连续犯关系,依据连续犯“从一重”的处断原则,按照故意杀人罪(既遂)处理。丙的第三个故意杀人中止与前面的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周刑法理论认为连续犯侵犯的是同种法益的观点,也可以按照连续犯处理。所以对于丙最后的犯罪行为应该以故意杀人罪(既遂)和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
⑧丙在被捕后如实交代前面的故意杀人罪,属于供述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罪行同种性质的罪行,不能成立自首,属于坦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⑨丙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抓捕同案犯的,成立立功。由于乙所触犯罪名为故意杀人罪,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所以丙成立重大立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