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31日,方某将自己的2所房屋出租给刘某使用,月租金2 000元,租赁期限5年。但是,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2004年,房屋由于大雨出现了裂缝,刘某多次要求方某修理,方某都没有修理,刘某因此自己花费400元钱,请人将房屋加以修理。同时,又花费了2 000元将房屋装修了一下,然后以1 500元将其中的1间转租给了肖某,租赁期限为2年半,方某知道后没有表示异议。2005年3月,肖某在倒车时,将其居住的房屋的一墙撞倒,方某要求肖某和刘某承担责任。2006,年3月20日,方某在没有通知刘某的情况下将其租给刘某使用的房屋卖给王某,并且双方办理了房屋买卖的过户手续。2006年4月25日,王某要求居住的刘某搬出房屋。
1.方某与刘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参考答案:肖某应当先与刘某进行协商,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按照当地的交易习惯支付;如果没有交易习惯的,肖某应当于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时支付租金。
解析: 依据《合同法》第226条的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同法第61条的规定是: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本题中,刘某与肖某未约定房租的支付期限,所以肖某应当先与刘某进行协商;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按照当地的交易习惯支付;如果没有交易习惯的,肖某应当于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时支付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