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某市商场举办有奖销售。某校校长贺某决定从该商场为学校购买一台仪器,同时得奖券100张,分给每位教师各2张,言明如得奖即归持券人。同时贺某与其他几位教师又去购物抽奖,但由教师丁某代垫款项。贺某因急事出差,只将3张奖券号码登记下来,对丁某说:“这3张就算我的了”,但未还丁款。奖开,学校出资部分有一张奖券得一等奖,奖金5000元,持券人为丁某;个人出资部分,贺某登记的3个号码有一张中二等奖,奖金4000元。此时贺某尚在外地,丁某持券取回奖金9000元。贺某回后得知此情,找丁某要求给付中奖的4000元,丁某不允,言此奖券系自己所购所持,贺某既未付款,也未占有奖券,应归自己享有。贺某甚怒,宣布一等奖券系学校出资,奖金应归学校所有,丁某仍不允,贺某诉至法院。
问:(1)学校出资部分中奖的奖金应归谁所有为什么
(2)个人出资部分中奖的奖金应归谁所有为什么
(3)贺某宣布一等奖奖金归学校所有是否有效为什么
(4)贺某未付丁某购物抽奖的款项,在贺某与丁某之间存在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1)应归丁某所有。因学校已言明在先,所得奖金归持券人,且奖券已实际交付个人,学校与持券人之间已经成立了赠与合同,且由于奖券的交付,赠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丁某作为奖券的所有人有权在中奖时取得奖金所有权。
(2)应归贺某所有。因贺某已登记奖券号码并向丁言明此3张奖券归他,也就是说,虽然贺某本人未直接占有奖券,但其行动表明其已经间接占有该3张奖券,因此尽管不直接持有奖券,但仍对奖券有所有权,进而对中奖奖金也有所有权。
(3)无效。根据《合同法》186条及192条的规定,在赠与标的物交付后,如果不是出现了法定情形,不得撤销赠与。此法定情形包括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本案中不存在上述情形,也就不能撤销赠与而由学校取得奖金。
(4)借贷关系。因丁某系替贺某垫付款项,贺某在日后要偿还,属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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