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甲、乙、丙三村分别按20%、30%、50%的比例共同投资兴建一座水库,蓄水量10万立方米,约定用水量按投资比例分配。某年夏天,丙村与丁村约定当年7月中旬丙从自己的用水量中向丁供应灌溉用水1万立方米,丁村支付价款1万元。供水时,水渠流经戊村,戊村将水全部截流灌溉本村农田。丁村因未及时得到供水,致秧苗损失5000元。丁村以为丙村故意不给供水,遂派村民将水库堤坝挖一缺口以放水,堤坝因此受损,需花2万元方可修复。因缺口大水下泻,造成甲村鱼塘中鱼苗损失2000元。由于发生了上述情形,乙村欲将其30%的份额转让给庚村。
问:(1)本案涉及哪些民事法律关系
(2)丙村与丁村之间的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3)丁村秧苗损失可向谁索赔为什么
(4)对于堤坝毁坏谁可以作为原告起诉为什么
(5)甲村鱼苗损失应由谁赔偿为什么
(6)乙村如欲将其30%的份额转让给庚村,乙村应履行何种义务甲村、丙村享有何种权利

答案

参考答案:(1)本案涉及以下民事法律关系:
①甲、乙、丙村共同投资兴建水库,共同经营,共享盈余,属于合伙关系;对于水库的所有权三村按约定的份额享有,属于按份共有关系。
②丙村与丁村签订协议,由丙村供应丁村灌溉用水,丁村支付一定的费用,属于供水合同关系。
③戊村未经所有权人允许私自截流,给丁村造成损失,对丁村构成侵权的民事关系。
④丁村破坏堤坝,侵犯了甲、乙、丙的财产权,同时又给甲村鱼塘造成损失,亦构成侵权。
⑤乙村欲向庚村转让其享有的水库份额,和庚村构成财产转让的合同关系。
(2)丙村和丁村的约定有效。根据我国《物权法》第96条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丙村根据协议享有10万立方米蓄水量中的50%即5万立方米的用水量,其向丁村转让1万立方米的用水权的协议,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且没有损害甲、乙两位共有人的利益,应为合法有效。
(3)丁村秧苗的损失可以向戊村要求赔偿。根据供水合同,丙村有义务向丁村供水,并将水交付丁村,双方对水的交付没有约定。按照《民法通则》第88条第3项的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丙村按约定开闸放水,水一出水库,即视为已经履行了其供水义务,所以丁村不能根据供水合同向丙村索赔。根据《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水一流出水库,水的所有权已经从丙村转移给丁村,戊村截流,侵犯了丁村的财产权,且造成了秧苗损失5000元,丁村可以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戊村赔偿损失。
(4)甲、乙、丙三村可以以侵权为由,作为原告起诉丁村。因为水库的所有权属于甲、乙、丙三村共有,虽然丁村认为丙村故意不按约定供水,违约在先,但其挖坏堤坝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丙村的物权,同时也侵犯了甲、乙村的物权,所以甲、乙、丙三村可作为共同原告,要求丁村赔偿损失。
(5)甲村鱼苗的损失是由于丁村的侵权行为造成的,应由丁村进行赔偿。
(6)甲、乙、丙三村是合伙关系,根据民法通则及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乙村向庚村转让其所有的30%的合伙财产,应当经过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本案中,乙村在转让其份额时,应征得甲、丙两村的同意。按照《民法通则》第78条及《物权法》第101条的规定,按份共有人有权要求将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分出或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合伙企业法》第23条也规定,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所以甲、丙两村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于庚村购买乙村所有的财产份额的权利。

单项选择题 B1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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