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得款10000元。孙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将该古董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在赵某外出打工期间,其住房有倒塌危险,因此房与钱某的房屋相邻,如该房屋倒塌,有危及钱某的房屋之虞。钱某遂请施工队修缮赵某的房屋,并约定,施工费用待赵某回来后由赵某支付。房屋修缮以后,因遇百年不遇的台风而倒塌。年末,赵某回村,因古董和房屋修缮款与钱某发生纠纷。
问:(1)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2)孙某能否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为什么
(3)孙某将古董交给李某,形成何种法律关系
(4)孙某与李某之间约定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该约定效力如何为什么
(5)钱某请施工队加固赵某的房屋,这一事实在钱某和赵某之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
(6)若赵某拒绝向施工队付款,施工队应向谁请求付款为什么
(7)赵某对钱某擅自出卖古董之行为,可提出何种之诉

答案

参考答案:(1)合同的效力未定。因为钱某的行为属无权处分行为,根据《合同法》第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也就是说,在合同订立时,此合同效力未定。
(2)孙某能取得该古董所有权。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善意取得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标的物必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动产或者不动产。
动产必须是法律允许自由流通的动产。法律禁止流通或者限制流通的物,如爆炸物、枪支弹药、麻醉品、毒品等,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国家专有的财产以及法律禁止流通或限制流通国有财产,也不适用这一制度。
②让与人无转移物的所有权的权利。善意取得以让与人无权让与物的为要件。如让与人有让与的权利,则无适用善意取得的必要。所谓让与人无让与物的的权利,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是让与人对物的无所有权;二是让与人对物的无处分权。
③受让人通过有效的交换而取得物的。首先,受让人取得物的必须是通过买卖、互易、债务清偿、出资等具有交换性质的行为(交易行为)实现的。如果通过继承、遗赠等非交换行为取得物的,则不能产生善意取得的效力。其次,上述交易行为必须是有效的法律行为。如果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从事的买卖、互易等行为是无效的或者可撤销的行为,也不能产生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但是,原所有人与让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无效,并不影响受让人对其所受让的物的善意取得。
④受让人取得物的时出于善意。所谓受让人善意,是指受让人非因重大过失而不知让与人无让与的权利。由于善意只是受让人取得财产时的一种心理状况,这种状况很难为局外人所知,因此,确定受让人是否出于善意,应考虑当事人从事交易时的客观情况。如果根据受让财产的性质、有偿或无偿、价格的高低、让与人的经济状况以及受让人的经验等可以知道让与人无权转让,则不能认为受让人出于善意。
从以上论述可知,本案中孙某的行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孙某因善意取得而取得所有权。
(3)孙某将古董交给李某,作为债务偿还的担保。这种以转移动产占有方式担保债务履行的方式是质押,孙某与李某之间形成动产质押法律关系。
(4)该约定无效。质押是一种物权,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设定。根据《担保法》第66条及《物权法》第211条的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即禁止约定流质条款,因此该约定无效。
(5)钱某和赵某之间形成无因管理之债,所谓无因管理,根据《民法通则》第93条的规定,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产生无因管理之债。
(6)施工队应向钱某请求付款。因为施工队与钱某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7)赵某可以对钱某提起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第一,赵某将古董交给钱某保管,双方之间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钱某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赵某造成经济损失,赵某自然可以依据二人之间的委托合同请求钱某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因为赵某的违约行为同时构成了对钱某的财产权的侵害,根据物权的民法保护理论和法律规定,赵某可以请求钱某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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