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2006年2月1日,梁某与刘某夫妇与张某签订了一份房屋购买合同,从张某那里购买一套二手的商品房。2006年3月1日,梁某向张某交纳了30万元的购房款,同时,张某将房屋的钥匙交给了梁某。2006年4月1日,梁某和刘某二人搬进了该房。在2006年7月1日时,梁某与张某二人到房产局办理房屋登记,2006年月1.5日,房产局向梁某颁发了房产证。2006年7月20日,刘某发现虽然房产证上登记的是自己和梁某的名字,但是房屋登记机关的登记簿上房主的名字只有梁某而没有自己的名字。刘某对此提出了异议。2006年8月1日,梁某与邻居冯某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冯某建造房屋时,不应当超过梁某房屋的高度,以免妨害梁某家的采光权。2006年8月15日,梁某与冯某对此进行了登记。2006年11月1日,梁某瞒着刘某把房子卖给了官某。官某查询了房屋登记簿,得知梁某是房屋的所有人,于是支付了25万元的购房款购得了该房屋。2007年1月3日,官某因患有胃癌死亡,官某的儿子官 * * 继承了官某的房屋和其他的遗产。2007年2月 15日,官 * * 办理了该房屋的变更登记。
1.梁某和刘某何时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官某可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解析: 我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
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本题中,房屋作为梁某与刘某的夫妻共有财产,梁某在没有取得刘某的同意下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官某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但是由于官某在受让房屋时是依据土地登记簿进行交易的,认为梁某是房屋的所有人,所以官某属于善意的受让人,而且他又是以合理的价格进行的受让,并且已经与梁某办理了房屋的登记,所以官某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对于刘某的损失,刘某可以请求无处分权人梁某进行赔偿。

单项选择题 A1型题
单项选择题 A1型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