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玄、关云、张翼于2009年8月8日各出资1万元买得一幅名画,约定由刘玄保管。同年10月,刘玄出差遇赵华,赵华愿购买此画,刘玄即将画作价45000元卖给赵华。事后,刘玄告诉关、张。关、张要求分得卖画的款项,刘玄便分别给了关、张各15000元。赵华买到该画后,于同年12月又将该画以5万元卖给王海。二人还约定:买卖合同签订后赵华即将画交付给王海,但由于本地正在筹备一次个人收藏品展览,赵欲参加,所以双方约定该画交付后如果半年内该收藏品展览未举行,则该画的所有权即转移给王海。依此约定,赵华将画交付王海,王海亦先期支付价款4万元。王海得到画后,经常对朋友展示炫耀此画,他的朋友黄健也表示喜欢此画。2010年3月份黄健以6万元的价格从王海处买了此画,黄健买到之后,嫌画的装裱不够精美,遂将画送到某装裱店装裱。由于黄健未按期付给装裱店费用,该画被装裱店留置。装裱店通知黄健应在30日内支付其应付的费用,但黄健仍未能按期交付。装裱店遂将画折价受偿。扣除了费用后,将其差额补偿给了黄健。黄健不同意装裱店的这一做法。
赵华于2009年12月与王海签订合同后,因经营借款需要又于2010年2月将该画抵押给朋友周虎,周虎以前即知赵华有这样一幅画。周虎后来在装裱店看到此画,立即进行调查才发现赵华在抵押该画之前,已将其卖给王海,而王海于2010年4月份因遇车祸不幸身亡,其财产已由其妻与其子继承,周虎遂找赵华说理。赵华得知后,找到黄健,要求黄健或者返还该幅画,或者支付王海尚未支付的1万元价款。
问:(1)本案各个阶段涉及哪些主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2)根据本案不同阶段的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责任情况,请分析:
①刘玄是否有权出卖该画刘玄与赵华之间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
②赵华与王海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该画的所有权何时转移
③王海是否有权出卖该画黄健能否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④装裱店的做法是否合法
⑤赵华能否以该画作抵押向周虎借款周虎的权益能否得到保护
⑥赵华对王海的债权,应由准来承担
参考答案:(1)本案涉及的主要民事法律关系是:①刘玄、关云、张翼的合伙关系;②刘玄、关云、张翼与赵华的买卖关系;③赵华与王海的买卖关系;④王海与黄健的买卖关系;⑤黄健与装裱店间的承揽关系和留置关系;⑥赵华与周虎间的抵押关系、借贷关系;⑦王海死亡之后的财产继承关系;⑧赵华与王海之妻及其子的清偿关系。
(2)①刘玄、关云、张翼是合伙关系,三人对该幅画享有共有权。根据我国《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刘玄无权单独决定出卖该画,其处分行为从本质上看,属于无权处分,其效力待定。刘玄向关云、张翼说明卖画以后,关云、张翼并未反对,只要求分得其应得款额,实际上是对刘玄的越权行为的追认,所以该买卖行为应视为追认有效。
②赵华与王海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成立。根据我国《物权法》第23条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34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交付而所有权不转移。本案的合同中约定了所有权转移的条件,所以赵华虽已将画交付王海,但所有权并未转移,只在所附条件成立时,才能转移所有权。
③王海将画卖给黄健属于无权处分,因王海是否取得该画的所有权取决于王海与赵华在合同中约定的条件是否成就,在条件成就与否尚未确定时。王海还未取得该画所有权。但黄健在取得该画时,对王海不是画的所有人并不知情,因此主观上是善意的,并支付了价款,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06条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黄健可以依善意取得制度即时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④装裱店对该幅画有留置权,黄健未按期付给装裱店装裱费,是黄健违约,应由其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我国《物权法》第230条第1款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可见,只要债权人合法占有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动产,债权人便对该动产享有留置权。因此,装裱店享有法定的留置权。但装裱店留置权的行使方式不合法,依《物权法》第236条的规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可见,债权人应确定2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此期限内履行债务。装裱店只给黄健30天期限,所以装裱店不能通过这一行使留置权的行为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⑤赵华将该画抵押给周虎借款的行为是合法的,因此时赵华仍是该画的所有人。周虎的抵押权虽然成立在王海和黄健的买卖关系之先,但由于这种动产抵押依照我国《物权法》第188条的规定,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周虎不能对善意取得人黄健主张其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
⑥赵华对王海的债权,只能依继承法规定的被继承人债务清偿原则,由王海之妻、之子在其继承的遗产内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