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某市房地产公司计划购买两辆奥迪轿车,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以后,很长时间没有获得批准。因业务急需车辆,便决定由公司经理陶某出面,以个人名义用公司款项购买两辆轿车,但公司资金紧张,于是房地产公司与水产公司协商,双方合资买车,水产公司支付20万的价款即可与房地产公司共同拥有两辆车的所有权,且车辆先由房地产公司使用10个月后,水产公司即可拥有其中一辆车的完全所有权。随后,房地产公司共花费66万元购买了车辆后,以陶某名义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车辆登记手续。事隔6个月后,陶某从房地产公司辞职,由于公司疏忽,没有要求其办理两辆车的所有权过户手续,而且由陶某履行职务一直使用的车也没有收回。随后,陶某将两辆车分别卖给了张某和李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房地产公司得知这一情况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陶某、张某和李某返还汽车并赔偿损失。
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形成了两种意见:一是本案中的两辆轿车虽然登记在陶某的名下,但根据出资和购买当时的实际情况,所有人应当是房地产公司和水产公司,陶某将车据为己有并出卖,其行为因侵犯了房地产公司和水产公司的权利而无效,张某和李某自然也不能取得车辆所有权;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陶某的行为构成对房地产公司和水产公司合法权利的侵犯,但作为善意第三人的张某和李某,基于对车辆登记状况的信任而取得的车辆所有权应当受到保护。
问:本案该如何处理

答案

参考答案:首先,需要讨论的是陶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无权处分。本案中,房地产公司和水产公司的协议包含三部分内容,一是合资购买车辆;二是共有财产的使用;三是共有财产的分割。此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作为确定房地产公司和水产公司权利义务的依据。根据合同内容,在车辆购买后的10个月内由房地产公司和水产公司共有该两辆轿车。问题在于由于房地产公司和水产公司为了逃避有关部门的检查或出于其他原因,没有将车辆以二者共有的名义登记,而是将购买的奥迪轿车登记在陶某的名下。但这不意味着将轿车赠与了陶某,事实上,买车的价款是两公司共同支付的,车买回后也一直按合同约定由房地产公司使用,表明房地产公司和水产公司是车辆的真正所有人。从法律上看来,轿车虽然是动产,但它是一种特殊的动产。就一般动产而言,是以占有为公示方法,即推定占有人的权利具有正确性。但是就车辆这种特殊的动产来说,仅仅通过占有还不能完成公示要求。而必须通过登记才能完成公示要求。一旦登记以后。在法律上将推定登记名义人为真正的权利人。但是,这种推定不是不能推翻的,房地产公司和水产公司如果能举出相反的证据,证明自己是轿车的真正权利人,可以请求登记机关变更登记。从本案的事实看,虽然陶某是车辆的名义所有人,但这种表象与事实不符,在直接当事人之间,陶某不能因为自己是登记权利人而作为其权利正确的唯一理由从而对抗真正权利人的请求。从权利真实状态看,在车辆购回后的10个月内,房地产公司和水产公司共有该两辆车,陶某不是车辆的所有人,其对外处分车辆的行为是无权处分行为。
其次,对于李某和张某来说,基于对登记的信赖而交易,其能取得车辆的所有权,这就是物权的公信力。所谓公信力,是指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上推定其为真正的权利人,如果以后的事实证明登记记载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上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相同的法律效果。赋予登记以公信力有利于维护正当的交易安全并进而鼓励交易。因此,张某和李某根据车辆所有人的登记状况与陶某完成了交易,其交易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另外,由于车辆登记的名义人是陶某,水产公司和房地产公司不能直接提起财产返还之诉,应首先请求确认所有权,然后针对车辆已由第三人所有的现实情况,请求陶某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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