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2003年12月31日,方某将自己的2所房屋出租给刘某使用,月租金2 000元,租赁期限5年。但是,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2004年,房屋由于大雨出现了裂缝,刘某多次要求方某修理,方某都没有修理,刘某因此自己花费400元钱,请人将房屋加以修理。同时,又花费了2 000元将房屋装修了一下,然后以1 500元将其中的1间转租给了肖某,租赁期限为2年半,方某知道后没有表示异议。2005年3月,肖某在倒车时,将其居住的房屋的一墙撞倒,方某要求肖某和刘某承担责任。2006,年3月20日,方某在没有通知刘某的情况下将其租给刘某使用的房屋卖给王某,并且双方办理了房屋买卖的过户手续。2006年4月25日,王某要求居住的刘某搬出房屋。
1.方某与刘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王某可以要求居住的刘某搬出房屋,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刘某。

解析: 本题中,如上所说,方某将自己的房屋租给刘某使用,租赁期限5年,双方又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因此该租赁应当视为不定期租赁。根据《合同法》第23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本题中,方某将房屋在出卖给王某后,由于买卖不破租赁,王某成为出租人,他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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