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2月1日,梁某与刘某夫妇与张某签订了一份房屋购买合同,从张某那里购买一套二手的商品房。2006年3月1日,梁某向张某交纳了30万元的购房款,同时,张某将房屋的钥匙交给了梁某。2006年4月1日,梁某和刘某二人搬进了该房。在2006年7月1日时,梁某与张某二人到房产局办理房屋登记,2006年月1.5日,房产局向梁某颁发了房产证。2006年7月20日,刘某发现虽然房产证上登记的是自己和梁某的名字,但是房屋登记机关的登记簿上房主的名字只有梁某而没有自己的名字。刘某对此提出了异议。2006年8月1日,梁某与邻居冯某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冯某建造房屋时,不应当超过梁某房屋的高度,以免妨害梁某家的采光权。2006年8月15日,梁某与冯某对此进行了登记。2006年11月1日,梁某瞒着刘某把房子卖给了官某。官某查询了房屋登记簿,得知梁某是房屋的所有人,于是支付了25万元的购房款购得了该房屋。2007年1月3日,官某因患有胃癌死亡,官某的儿子官 * * 继承了官某的房屋和其他的遗产。2007年2月 15日,官 * * 办理了该房屋的变更登记。
1.梁某和刘某何时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为什么
参考答案:官某可以对冯某的土地享有地役权。
解析: 本题涉及地役权的从属性。所谓地役权的从属性,是指地役权应当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同一命运。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地役权必须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一同转移,不能与需役地分离而让与;(2)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成为其他权利的标的。我国《物权法》第164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官某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根据地役权与需役地使用权同一命运的属性,而且冯某又没有与梁某就地役权作出特别的约定,因此,官某可以对冯某的土地享有地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