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1996年1月5日,张××与李××(均系××市人)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协议规定:李××将属于其所有的房屋两间卖给张××,价格为20万元。双方到房管局依法办理了产权变更手续,张××取得了对协议房屋的所有权。1月8日,张××向李××签发了一张以1996年1月8日为出票日、金额为20万元、以张××的开户银行为付款人、以李××为款人的现金支票,经签章后交付给李××持有。1月10日,李××又从王××(也系×××市人)那里买了一辆价值20万元的小轿车,并把其所持有的由张××签发的20万元的现金支票转让给王××。7月12日,王××持该现金支票向张××开户银行提示付款。该开户银行以该现金支票已超过票据权利时效,即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未行使权利而消灭为理由拒绝付款。于是,王××根据《票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请求出票人张××返还其与未付的票额相当的利益即20万元。试分析:

王××要求张××返还其20万元利益合法吗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王××的要求是合法的。主要理由:我国《票据法》第18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本案中,王××票据权利因超过票据时效而消灭,但其仍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王××仍可以要求出票人张××返还其与未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即20万元。

单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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