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2003年12月31日,方某将自己的2所房屋出租给刘某使用,月租金2 000元,租赁期限5年。但是,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2004年,房屋由于大雨出现了裂缝,刘某多次要求方某修理,方某都没有修理,刘某因此自己花费400元钱,请人将房屋加以修理。同时,又花费了2 000元将房屋装修了一下,然后以1 500元将其中的1间转租给了肖某,租赁期限为2年半,方某知道后没有表示异议。2005年3月,肖某在倒车时,将其居住的房屋的一墙撞倒,方某要求肖某和刘某承担责任。2006,年3月20日,方某在没有通知刘某的情况下将其租给刘某使用的房屋卖给王某,并且双方办理了房屋买卖的过户手续。2006年4月25日,王某要求居住的刘某搬出房屋。
1.方某与刘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刘某有权要求方某返还400元的修理费,但是无权要求其返还2 000元的装修费。

解析: 首先,根据《合同法》第220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221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本题中,方某与刘某未达成租赁物维修义务的特别约定,所以对于应当由出租人方某承担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刘某要求方某承担此义务时,遭到方某拒绝,刘某自行维修后,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要求方某承担400元的修理费。其次,刘某无权要求方某返还2 000元的装修费。根据《合同法》第22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本题中,刘某未经方某的同意,对房屋进行装修,不但不能要求方某返还2 000元人民币,相反地,方某可以要求刘某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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