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1996年1月5日,张××与李××(均系××市人)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协议规定:李××将属于其所有的房屋两间卖给张××,价格为20万元。双方到房管局依法办理了产权变更手续,张××取得了对协议房屋的所有权。1月8日,张××向李××签发了一张以1996年1月8日为出票日、金额为20万元、以张××的开户银行为付款人、以李××为款人的现金支票,经签章后交付给李××持有。1月10日,李××又从王××(也系×××市人)那里买了一辆价值20万元的小轿车,并把其所持有的由张××签发的20万元的现金支票转让给王××。7月12日,王××持该现金支票向张××开户银行提示付款。该开户银行以该现金支票已超过票据权利时效,即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未行使权利而消灭为理由拒绝付款。于是,王××根据《票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请求出票人张××返还其与未付的票额相当的利益即20万元。试分析:

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合法吗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合法的。因为:我国《票据法》第17条规定,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不行使而消灭。本案中,持票人王xx所持支票的出票日为1月8日,其应在7月8日前行使自己的票据权利,但王××直到7月12日才开始提示付款,已经超过法定票据时效期间,其票据权利已经消灭,银行以此为理由拒绝付款是正当的。

单项选择题
解答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