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案例分析题

根据下述情形,完成下列问题

张某于2008年3月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一件发明专利申请。上述申请于2010年3月1日被公告授予专利权,授权公告文本的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摄影机,其特征为a和b。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摄影机,还包括特征c。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摄影机,还包括特征d。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摄影机,还包括特征e。

5.一种照相机,其特征为a和f。”

胡某于2011年3月1日提出宣告上述发明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请求,并决定于2011年7月10日举行口头审理

张某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受理通知书指定的答复期限内提交了答复意见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下列哪些修改是不被允许的?()

A.将权利要求1修改为“一种摄像机,其特征为a、b和d”

B.在权利要求1不作修改的情况下,将权利要求2修改为“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摄像机,还包括特征c和e”

C.将权利要求1修改为“一种摄像机,其特征为a、b、c和e”,删除权利要求2至4

D.将权利要求1修改为“一种照相机,其特征为a、b和f”

答案

参考答案:A, B, C, D

解析:

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1节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的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书,其原则是:(1)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2)与授权的权利要求相比,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3)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4)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第4.6.2节规定,在满足上述修改原则的前提下,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权利要求的删除是指从权利要求书中去掉某项或者某些项权利要求,例如独立权利要求或者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的合并是指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相互无从属关系但在授权公告文本中从属于同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的合并。在此情况下,所合并的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组合在一起形成新的权利要求。该新的权利要求应当包含被合并的从属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在独立权利要求未作修改的情况下,不允许对其从属权利要求进行合并式修改。技术方案的删除是指从同一权利要求中并列的两种以上技术方案中删除一种或者一种以上技术方案。

本题中,A、B、C、D选项都改变了原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且A、D选项中修改后的技术方案无法通过权利要求的合并和删除获得;B选项在独立权利要求未作修改的情况下,对从属权利要求进行合并式修改;C选项中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是通过删除原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d,合并权利要求2和4获得。因此,上述修改都不能被允许。

综上,本题答案为: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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