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涉嫌抢劫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某县检察院批准逮捕。某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杨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杨某之妻黄某经杨某同意,提起上诉,省高级法院于2009年8月13日宣告改判无罪,并当庭释放。杨某被释放后,杨某被诊断为精神分裂。2011年9月19日,黄某口头请求某市中级法院赔偿。某市中级法院决定不予赔偿。下列选项依法可以作为乙市中级法院决定不赔的理由的是:()
A.赔偿申请不是由杨某提出的
B.黄某是口头提出赔偿请求的
C.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不是乙市中级法院
D.黄某提出赔偿请求已过时效
参考答案:D
解析:
杨某精神分裂,属于行为能力欠缺之人,故其妻黄某作为法定代理人,有权为其申请赔偿,故A项排除。申请国家赔偿,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故排除B项。本案是二审改判无罪案件,若需要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是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故排除C。杨某在2009年8月13日被确认无罪,即对于本案而言,《国家赔偿法》第39条所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应当是2009年8月13日,故请求国家赔偿最迟应当于2011年8月13日提出。黄某于2011年9月19日才请求国家赔偿,已过国家赔偿请求时效。故本题应选D。
注意:国家赔偿请求时效,是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存续期。国家赔偿请求时效超过,并不影响请求人提起国家赔偿程序,但不能获得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