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案例分析题
根据下述情形,完成下列问题
张某受其所在公司指派完成一项发明。该公司就此项发明于2009年10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F1。2010年7月12日该公司针对申请F1提出分案申请F2。2010年10月20日该公司对申请F2再次提出分案申请F3。申请F3的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7月29日。
在下列哪些情况下,应当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登记手续?()
A.该公司将专利权F3转让给他人
B.该公司以专利权F3出质
C.该公司声明放弃专利权F3中的部分权利要求
D.该公司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权F3
答案
参考答案:A, B
解析:
专利权人的权利
《专利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由此可知,A选项正确。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以专利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出质登记。由此可知,B选项正确。
《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五部分第九章第2.3节规定,放弃专利权只能放弃一件专利的全部,放弃部分专利权的声明视为未提出。由此可知,C选项错误。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由此可知,D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