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某原在某私营企业打工。双方当初约定月薪1000元,年底时一次付清。但到年底时该私营企业老板想赖账,便以杨某在工作中损坏了企业的一台机器应当予以赔偿为由,主张两相抵销,拒绝向杨某支付工钱。事实上,对于机器的损坏杨某并无过错。杨某气愤之余,将老板的儿子绑架,并在老板家门上留下字条:两天内拿工钱来换孩子,否则恕不客气。老板害怕儿子受到伤害,当天一见字条便乖乖地拿了一年的工钱到杨某指定的地点来换孩子。杨某看到自己的办法奏效甚快,感到这是一个生财的好路子。于是不再满足于仅仅拿到一年打工的那点工钱,在老板将工钱交给自己后,又提出再拿5万元来才能换回孩子,并威胁老板说不许报案,否则再也见不到儿子。老板佯装遵命,偷偷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在老板提了钱来换孩子时公安机关事先潜伏在现场周围,一举将杨某抓获。请回答下列问题:
根据本案案情,杨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理由是什么
参考答案:对杨某的行为应以绑架罪定罪处罚。所谓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或者麻醉等方法,劫持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人质的行为。虽然杨某在实施绑架行为之初并非出于勒索财物之目的而是出于讨债的目的,但在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杨某产生了这一新的犯罪动机,这样,杨某基于同一行为,先后出于两个不同的犯罪动机,表面上符合了规定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两个刑法条文,形成了法条竞合关系。由于绑架罪的犯罪构成内容比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内容丰富,即绑架罪要求行为人是以勒索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为目的,而非法拘禁罪却没有这样的要求,两罪之间存在着吸收关系,非法拘禁罪被绑架罪吸收。故对杨某应以绑架罪定罪处罚。